南理工规〔2008〕544号
关于开展“十一五”学科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编制及校内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批复了我校“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防科技工业局近期将组织对学校上报的“十一五”国防特色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此外,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工作也正在进行,近期将上报。
随着各项经费的落实和陆续到位,“十一五”学科项目建设即将实质性启动,为做好建设工作,经学校2008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展“十一五”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及校内审批工作。各学科建设项目组要依据前期论证内容,编制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学校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机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履行批准程序,并根据年度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建设内容的轻重缓急,安排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建设。
一、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和校内审批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
各学科项目组、各相关学院(系)通过编制实施方案,对本学科发展的具体计划和目标,进一步研究和谋划。学校通过组织机关部门和专家审批实施方案,对建设内容把好关,避免重复投资和低水平建设,促进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提高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保障项目有计划、高质量地顺利实施,在审批过程中落实学院(系)、学科项目组的责任,发挥学科建设对科学研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的牵引作用。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是学科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依据,包括学科条件建设计划、科学研究计划、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学术交流计划五个方面的内容。计划内容只涉及学科发展的主要年度和总体指标,各学科应结合自身实际,经充分研讨后认真填写相关计划指标,充分体现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计划性和可考核性。实施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有关安排及要求
(一)工作阶段安排
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校下发通知布置工作,各学院(系)及学科项目组按要求组织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校。
第二阶段:各学院(系)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上报后,学校针对各项目实施方案的专项计划内容分别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项目组反馈,由各项目组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阶段:相关部门汇总各项目审查意见和修改后的实施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启动学科项目建设工作。
(二)有关要求
对于实施方案完善、条件完备成熟、经校内审批通过的项目,学校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相关经费到款情况,统筹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启动实施。对于实施方案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如拟购设备型号、价格、厂家等细节不详尽清晰,不满足招投标和采购工作要求,设备安装场地不落实,系统管理和共享开放措施不具体,有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指标落实意向不明确等),学校将责成其继续修改完善,并根据年度经费拨款情况延迟该项目启动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启动建设后,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经过学院(系)、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涉及到使用国拨资金的项目,还要根据调整额度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学科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是学校对各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考核、中期与末期效益评估、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请各学院(系)按照学校要求和部署,对照《“十一五”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详见附件2)的精神,抓紧组织填报《“十一五”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具体上报时间根据项目类别和批次安排另行通知。
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联系发展规划处,联系人:毛晓翔、王云鹏;电话:84314905,13814033875。
特此通知。
附件:1. “十一五”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2. “十一五”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
(请到“下载中心”栏下载)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